司属各项目部:
为规范公司成本费用归集,精准核算经营成果,同步落实项目部绩效考核管理要求,结合各区域项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,经公司专题会议决定,现对 2023 年 9 月 11 日下发《关于财务报销时限的通知》相关报销时限条款予以修订,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票据开具管理:
所有经营业务发生后,经办人须于业务发生当月完成发票开具,严禁滞后补开、跨期开票,确保票据业务时间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段保持一致。
二、月度报销时限:
公司各区域项目部取消原分区域分时段报销规定,执行统一报销截止标准:当月发生的费用票据,须于次月 20 日(含当日)前提交至财务部完成报账;
逾期处理规则:超出次月 20 日提交的费用票据,财务部一律不予受理、不予报销;
财务账务处理周期:财务部以每月报账受理当日至次月 10 日为集中处理时段。
三、12月份报销时限:
12月份发生的费用票据,为配合财务年终决算工作,不适用次月 20 日常规报销时限,所有票据须于次年 1 月 5 日(含当日)前完成报账提交,逾期同样不予受理。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,原 2023 年 9 月 11 日印发《关于财务报销时限的通知》同步废止,全体项目部人员须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。特此通知。
2026年7月15日